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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36000020180602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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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上官岭煤矿废水未经过处理就直排到农田,矿区老井和新井都未办理环评手续也无排污许可证,煤渣未进行处理就直接堆放在矿区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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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东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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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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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群众反映萍乡市上官岭煤矿老井和新井都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的问题。
1.老矿井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的问题。萍乡市上官岭煤矿始建于1958年,系老国有煤矿,由于建矿时间早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4年版)颁布实施的时间,因此该矿老矿井确实没有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2.新矿井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的问题。2014年3月黎焕清等人收购萍乡市上官岭煤矿后,对萍乡市上官岭煤矿老旧矿井和巷道进行修复改造,并于2015年按照国家发改委、能源局、安监局、煤监局下达的《关于下达2013年煤矿安全改造项目计划的通知》(发改能源[2013]641号,下发日期2013年3月23日)的部署和要求,对矿井专用回风井和回风巷道进行改造,但其在改造过程中,在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回风井旁边新建一采煤井,该采煤井于2018年3月建成,同年4月投入运行生产。
(二)群众反映萍乡市上官岭煤矿老井和新井都没有办理排污许可证的问题。萍乡市上官岭煤矿在改制前办理了排污许可证,但2010年改制后未再进行换发。另根据《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的规定和要求,对煤炭开采行业排污许可证暂未做要求。
(三)群众反映煤渣未经处理直接堆放在矿区内。经现场踏看,该矿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煤矸石分别露天堆放在新、老矿井原煤皮带输送机下面的空地上,未采取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地面撒落、粘污现象明显。
(四)群众反映煤矿废水未经过处理就直排到农田的问题。经现场踏看,该矿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矿井废水经井下4个水仓经多级沉淀后用水泵从井下抽出排至原矿医院(已废弃停用)旁的水沟内,后顺水沟流往约2公里外的湘东镇和平村黄家洲,被当地村民引用于农田灌溉。经萍乡市环境监测站2018年6月4日对其外排矿井废水监测,结果表明,水质中COD、悬浮物分别超过国家标准0.51倍、0.60倍。
(五)在检查中发现的其他问题。经现场检查,该矿新建采煤井项目还存在以下几项违法行为:
1.非法占用林地26亩。
2.未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
3.非法占用土地(萍乡市湘东国土资源监察大队于2015年10月16日对此违法行为依法予以立案查处,处罚款1.56万元)。
4.原煤堆场、矿区内运输通道未采取精细化管理,地面撒落、粘污现象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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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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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针对新建采煤井项目“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萍乡市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于2018年6月9日,对该煤矿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处罚款24万元。
(二)针对新建采煤井项目未办理环保竣工验收手续擅自于2018年4月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萍乡市环保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于2018年6月9日,对该煤矿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拟处罚款60万元,并责令其在2018年9月30日前完成环保竣工验收手续。
(三)针对超标排放矿井废水的行为,萍乡市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于2018年6月9日,对该煤矿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拟处罚款10万元,并责令其立即完善矿井废水处理设施,实现达标排放。
(四)针对原煤堆场未精细化管理的问题,萍乡市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于2018年6月9日,对该煤矿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拟处罚款2万元,并责令其在2018年6月20日前对原煤堆场采取密闭、围挡、遮盖等防尘措施。
(五)针对煤矸石堆场未采取防扬撒、流失等相应防治措施的行为,萍乡市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于2018年6月9日,对该煤矿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拟处罚款1万元,并责令其在2018年6月20日前完成对煤矸石堆场采取防扬撒、防流失等污染治措施。
(六)针对新建采煤井非法占用林地的行为,湘东区林业局依据《森林法》第十八条和《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于2018年6月9日,将案件移送湘东区森林公安分局立案侦查。
(七)针对新建采煤井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问题,萍乡市水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相关规定,于2018年6月7日,向该煤矿下达了《关于限期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函》,要求在2018年9月底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和报批工作。
(八)如萍乡市上官岭煤矿不按上述要求进行整改,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责令其停产整治。
(九)由市政府组成联合调查组,就萍乡市上官岭煤矿新建采煤井项目监管不到位的问题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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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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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36000020180602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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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星养殖场废水直排污染将军水库,多次向环保部门投诉,未得到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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莲花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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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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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来电反映莲花县赣星养猪场存栏生猪千头以上,养殖废水未经处理长期直排将军水库,导致水库严重污染”问题不属实。
经现场调查核实,信访反映的将军水库原名为江山水库,距离县城25公里,总库容326万立方,是一座以灌溉为主兼顾防洪、发电等综合利用的小Ⅰ型水库(无饮用水功能)。养殖场废水排口距离该水库约1.1公里。经现场调查,该养殖场2018年5月1日之前,养殖废水经专管收集沉淀后,通过干湿分离机分离,沼渣全部用于农业综合种植,废水排入沼气池,沼液经过养殖场内几个鱼塘(氧化塘)处理后排放。2017年10月,市环保局在开展例行检查中指出该养殖场沼液处理方式不能稳定达标排放,要求建设沼液深度处理设施。2018年元月该养殖场开始建设沼液生化处理系统并于5月1日将生化处理设施建成并投入试运行,目前运行情况良好,6月9日调查组在生化池取水样检测,进口CODcr浓度661.7毫克/升、氨氮浓度74.2毫克/升;出口CODcr浓度89.2毫克/升、氨氮浓度15.7毫克/升,水质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中表5标准,生化池处理效果明显。经6月3日和6月9日调查组在氧化塘排水口取水样检测,CODcr浓度分别为5.6和22.3毫克/升、氨氮浓度分别为1.28和3.89毫克/升,水质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中表5标准,6月5日和6月9日调查组在将军水库靠养殖场废水排口附近库区取水样检测,CODcr浓度分别为15.2和16.7毫克/升、氨氮浓度分别为0.16和0.395毫克/升,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中III类标准。从以上检测结果看,养殖场外排废水对将军水库水质影响不大。
为了进一步核实信访件反映养殖场对水库的污染问题,调查组还走访了将军水库当地部分群众,走访调查结果显示大多数群众认为该养殖场废水排放量不大,没有明显感觉该养殖场对将军水库有水污染问题,但普遍反映养殖场恶臭气味严重,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大。
(二)关于“来电反映当地村民已多次向环境保护部门投诉,但未得到妥善处理”问题部分属实。经过查阅莲花县环保局2016年以来群众来信来访投诉记录,期间只有2017年5月份省环保厅向莲花县环保局转办过一次涉及该养殖场的信访件。莲花县环保局进行了及时处理,当时主要反映问题是该养殖场的污水收集管网有破损未及时修理,导致养殖废水渗漏场区地面。莲花县环保局以该养殖场不正常运行环保设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立案处罚壹万元整。
(三)在调查核实过程中发现存在其他问题:
1.养殖场场区内局部雨污分流设施不完善,导致部分污水流入雨水沟。
2.部分猪舍存在猪舍冲洗废水渗漏到雨水沟的现象。
3.生化处理池、废水调节池恶臭气体未有效收集。
4.污水处理系统未设置雨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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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实
(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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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针对养殖场场区内局部雨污分流设施不完善,导致部分污水流入雨水沟;部分猪舍存在猪舍冲洗废水渗漏到雨水沟的现象,莲花县环保局6月3日依法对该养殖场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企业在6月10日前完善雨污分流设施和对于废水有渗漏的猪舍进行防渗处理。该养殖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6月5日莲花县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立案处罚,拟对该养殖场罚款壹拾万元整,对其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二)针对养殖场生化处理池、废水调节池恶臭气体未有效收集,污水处理系统未设置雨棚,莲花县环保局6月3日依法对该养殖场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企业在6月10日前对生化处理池、废水调节池实行封闭处理并对污水处理系统建设雨棚。该养殖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的规定,6月5日莲花县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八)项立案处罚,拟对该养殖场罚款贰万元整,对其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三)如逾期未改正上述违法行为,莲花县环保局将依法对该养殖场实施停产整治。
6月9日经调查组调查核实,养殖场已完善雨污分流设施;生化处理池、废水调节池已实行密封处理;对于废水有渗漏的猪舍进行了防渗处理;生化处理池和废水调节池设施已建设好雨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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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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